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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旧版金庸资料牟利投诉的审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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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近期反复发生的 利用旧版金庸资料牟利 的投诉,江湖管理团队审理意见如下:
       1、利用旧版金庸资料牟利,于道德层面应当谴责,于法律层面则很难追责,这是立法、网络和版权人等多方原因造成的当前现实。江湖反对利用旧版金庸资料进行牟利,也绝不参与相关交易。我们认为在认定行为的牟利性质时,要酌量交易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情况。对于长期、固定、批量的有偿贩售,盈利性质明显,应属于牟利行为。对于偶尔的小金额或单人次有偿交易,鉴于旧版金庸资料的稀缺性、供方获取资料的成本、需方对资料的需求以及双方交易行为的平等自愿,我们认为这种流通方式是可以理解的,也符合日常生活法则,应当不属于牟利行为。
       2、关于小曹与明教中人互相检举,由于双方在举证期届满均未能给出有力证据,因此,驳回双方的检举,若无证据,一事不再二理。利用旧版金庸资料牟利的投诉历来有之,但投诉人都限于口头反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投诉人举证。江湖仅在投诉人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获取证据而江湖又具备获取证据能力的情形下,出面调查取证。投诉的处理,必须经过质证,确保程序公正,否则得出的处理结论,既难以服众,也难以保障实体公正。若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举证义务,则投诉一概驳回。我们希望会员的检举能够有理有据,避免无效投诉的出现。

(注:有效力的举证,至少应能够对于以下几点给出确凿证据:
       1、能够证明网页上贩卖的资料,背后卖家是谁。鉴于ID的可仿性,请举证者最好给出更加可靠的证据。
       2、能够证明贩卖的资料,不是出自卖家,而是卖家流转所得。
       3、能够证明贩卖者长期、固定进行有偿贩售。
       另:举证中的推理部分,每一步都应当以事实为基础,符合逻辑,避免循环论证。任何无事实依据的猜测、臆想,都不能作为推理条件。)



金庸江湖论坛经略组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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