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剑仙 发表于 2008-11-11 20:26

为什么中国政府到了41年才向日本正式宣战

很多人都以蒋介石及国民政府推迟到41年才对日宣战,指责其卖国,软弱,不负责任。事实上的真相如何呢?

据1937年中国统帅部7月17日由何应钦主持的第七次会报会明确讨论是否对日宣战问题。其中第一点声明了中国外交部对日本的侵略行径,导致我方不能不自卫之理由。第二点表示关于断绝国交:如绝交后,双方具有交战国资格,现日军有绝对优势,日本即可以交战国地位通告各国,禁止一切军需品及军需原料输入中国,现我国一切军需用品能否自己自足大有问题。又绝交后,日本拘留民及日租界之日人仍可迁往英,法等租界居住,我方则无法驱逐及拘捕之,但我国在日本之侨民则无法保护,将被驱逐甚至拘捕,而我国亦无权许船只装载侨民归国。故两者比较,绝交后日方可以行使交战国权利,我方则不能享受此交战国权利,不宜绝交,仍以九一八时之状况为宜。

由此看来,国民政府对不宜宣战考虑基本上很清楚了,直到41年珍珠港事件后,中国作为同盟国一员,已没有了中立国援助的顾忌,按照义务,可以向日宣战。


而我个人的观点总结了一共有四条:

一,谁先宣战,谁的名声不利。
二,中日战争尚有和谈解决的契机
三,如果宣战,日本可以依法封锁中国海面,打击一切进入中国的外国船只,中国抗日需要外国的援助,所以不好宣战。
四,侨民的问题不好办。

第一,当时的国际舆论向来对首先宣战国是没有好感,因为靠军事手段解决政治纠纷,领土问题,向来是遭到鄙视的,自1928年非战公约出台以来,这种论调就占了主流。侵略国一方面为了欺骗国际舆论,或者掩盖军事行动,一般都不宣而战或推迟宣战;而抵抗一方一般为了不使国际舆论留下不好的印象,可以也不宣战,但这并不影响抵抗一方依法以正义手段抵抗侵略,国际法规定在没有宣战的情况下,被侵略的一方也是可以默认有自卫权的,国民政府就是走实行自卫权这条路,这并不妨碍抗日的进程。


第二,当时在第七次会报会上,何应钦谈了一个重要的情况,就是驻南京的日本大使馆参事高日信六郎与中国外交部长王宠惠进行了会谈,他表示日方对卢沟桥事变不愿扩大,以冀察特殊化为目的可以和平解决的方案。当时如果中方宣战,就是关闭了与日和谈的大门,直到1937年10月,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向日本外务大臣广田弘毅与蒋介石牵线,促使两国和谈,但由于日方的条件太苛刻,蒋介石断然拒绝。本人不武断地判断蒋与日本和谈的行为就是妥协,卖国,值得指出蒋的两个条件,第一,蒋提出的要日方恢复到卢沟桥事变以前,方才有和平的可能,这无疑是对中方有利,使得日方放弃七七事变以来所有的战果。第二,蒋拒绝了12月22日,日方提出来中方与承认满洲国,与之签订经济协议和日本索要战争赔款的条件。陶德曼斡旋失败以后,中日双方虽然在战争状态,但依然断断续续有一系列的和谈行为,但却从来就没有达成过一致意见。41年12月中方宣战后直到战争结束,按照同盟国义务,中日双方就再也没有进行过和谈。

第三,外援问题是中国考虑不能宣战的主因。按照国际法规定,两国宣战,中立国就有义务不提供交战任何一国提供援助。不愿参加到战争任何一方的第三国,在战争开始或战争进行中,它们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明自己的中立立场。战时中立国不得对交战任何一方给予援助。战时中立国不仅不能直接参加任何一方的战斗,而且也不能向交战国任何一方提供军队,供给武器弹药及其他军用物资;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补助金和贷款、不得替任何一方承购公债;不得用军舰或国家船舶为交战任何一方进行军事运输;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情报。所以这就是中日两国双方各自不宣战的主要原因。当然国际法规定是这样,但我并不是说就一定能执行,中国可以通知各中立国不要给日本提供援助,但无法封锁日本的海岸线。37年卢沟桥事变后,苏联并非中国的盟国,但以中立国的身份提供了大批有偿的军事援助,如果中国宣战的话,按照国际法,作为中立国的苏联将不能给予中国军事援助。

第四,如果宣战,中国在日本和朝鲜的侨民将被驱逐或拘捕,而中国目前又无撤侨和护侨的能力,相反日本在华侨民则可迁入英法等国租界,而中国政府却无法驱逐和干预。


值得提出一点的是,日本侵华以来,乃至41年中国对宣战开始,到战败也从来都没有对中方宣战过。其主要原因也是军事物资的购买和援助问题,日本大量军事物资要从美国采购,如果日本也处于宣战的角色,作为中立国美国将不允许出卖军事战略物资给日本。而且日本侵华模式在没有完成战争的情况下,就有扶持傀儡政权这一举措,导致日本不能对中国政府宣战。这种尴尬与苏联侵略阿富汗,美国介入越南战争基本相同。

在20世纪没有宣战的战争很多,如中国介入朝鲜战争,美国介入越南战争,苏联入侵阿富汗,越南入侵柬埔寨,79年中国对越惩罚战争,美国突袭利比亚(卡扎菲虽然号称对美宣战,但却没有发国书)皆没有宣战。还有更尴尬的就按照国际法规定是宣战的结束并不是靠战争的结束而是靠和平条约或者停战条约的规定方才生效,这就出现了很多尴尬的场面。比如伊拉克在48年就对以色列宣战,虽然战争早已结束了,但由于没签署任何和平和停战协议,战争状态到现在仍然有效。叙利亚和以色列的关系也是如此。去年一个欧洲小国与法国签订和平协议方才结束从拿破仑时期遗留了近200年的冲突状态。随着战争的频繁和局部化,缩小化,以及将来的留下的政治后遗症,必定越来越少的国家选择宣战这个途径。

夏雪鸿 发表于 2008-11-12 19:34

历史本就难说清,更何况于当时风云聚会、世界动乱之际?蒋介石作为一国元首、乱世枭雄,自有其顾虑和打算。相信其本人也并不糊涂。:sads

乱剑狂刀 发表于 2008-11-13 04:36

谁也不先宣战,双方继续糊里糊涂地打

晚夜风兮 发表于 2009-6-26 18:06

所谓宣战也不过是形式,难道日本从头到尾都没对华正式宣战过,他的侵华罪行就不存在了。

小剑仙 发表于 2009-6-26 20:24

美国“维希达号”在37年运载了一批武器去上海。原本是出发了的,后来得知上海正在打仗,美国总统在9月14日重申中立政策,马上就调回头,把武器装卸回岸,不再往中国送了,这就是中立法的制约。只有避免宣战才能保证武器的运输。

晚夜风兮 发表于 2009-6-28 00:54

所以说,在战争中,法律,道德,人性全都是虚无的。

青虹剑 发表于 2009-6-29 10:49

实际上,现在战而不宣根本是常例。

燕重阳 发表于 2009-7-24 18:17

1941年为什么要宣战?

小剑仙 发表于 2009-7-25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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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为什么要宣战?
尽同盟国义务.

血刀 发表于 2009-7-25 09:22

而我个人的观点总结了一共有四条:
一,谁先宣战,谁的名声不利。
二,中日战争尚有和谈解决的契机

不敢赞同。

小剑仙 发表于 2009-7-25 09:59

原帖由 血刀 于 2009-7-25 09:22 发表 http://www.jyjh.net.cn/bbs/images/common/back.gif
而我个人的观点总结了一共有四条:
一,谁先宣战,谁的名声不利。
二,中日战争尚有和谈解决的契机
不敢赞同。

第一个很好解释:
《非戰公約》,全稱《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約》,亦稱《巴黎非戰公約》(Pact of Paris)或《凱洛格—白里安公約》(Kellogg-Briand Pact),是1928年8月27日在巴黎簽署一項國際公約,規定:放棄以戰爭作為國家政策的手段和只能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或衝突,由於該公約本身是建立在理想主義的國際關係理論下,所以該公約沒有發揮實際作用,但是該項公約是人類第一次放棄戰爭做為國家的外交政策。美國國務卿凱洛格該公約由法國外交部長白里安、美國國務卿凱洛格於1927年發起,目的是法美聯手抑制德國的力量。最初的簽字國有15個,分別是法國、美國、英國、德國、義大利、比利時、波蘭、捷克、日本、印度。1929年7月24日公約正式生效,至1934年5月簽字國共達64個。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2条规定: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不论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非战公约》在国际法上,特别是在确定侵略战争为非法方面,是重要的法律根据之一,具有重要意义。因为:①它是第一个正式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性国际公约。而在此之前,西方传统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一向认为主权国家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利。②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审判和惩处德日甲级战犯(危害和平罪)的主要法律根据。公约在条文中虽然笼统地提出废弃战争,未区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侵略战争与自卫战争,但各缔约国在谈判过程和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有一项重要谅解,即不影响当事国的合法自卫权。因此,《非战公约》所禁止的战争不包括自卫战争,也不包括《国际联盟盟约》中规定的对违约从事战争的国家的制裁行动。欧洲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肯定了《非战公约》的法律效力。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法庭认为郑重废弃以战争为国家政策工具,必然包含这种战争在国际法上为非法的命题。而那些策划并发动这种战争因而造成这种战争的不可避免后果的人,在这样做的时候,是作了犯罪行为。利用战争为国家政策的工具,以解决国际争端,这样的战争当然包括侵略战争在内,因而这种战争是公约所禁止的。”

第二条就比较复杂些,其实对于和谈来说,国共双方都有对日接触和谈判,多大十几次,这要看其背后的政治目的如何,有的是战事失利下不得已的拖延,有点是战略试探,有点是对汪伪人员的策反,除了汪精卫是真正投降之外,其他都尚可接受。

中国人从小对和谈的鄙夷是来自中学历史教科书的那句陈嘉庚的名言:“敌未出国土前,言和即汉奸。”这是爱国者的豪言壮语,但在政治实践来看其实是肤浅的。和谈的目的是什么?有多种多样。并不能投降一概而论。

血刀 发表于 2009-7-25 10:26

1、谁先宣战,谁的名声不利。
2、中日战争尚有和谈解决的契机。

你要说政治策略方法或不得已什么的偶可以接受,或许因为国际国内环境宣战的最佳时机还未到。但你上面俩个观点实在不敢赞同。

日本自制定了著名的”大陆政策”,它之野心已是昭然若揭板上钉钉,而且是有步骤有计划的。日本已经占领了中国的很大一部分国土,亡国危机迫在眉睫。你还去管谁先宣战谁的名声不利吗?这都是虚的。谁先宣战谁就真的不利吗?你说当时的国际舆论向来对首先宣战国是没有好感,难道外国以及国际舆论看不清谁在侵略谁在抵抗吗?再说,《非戰公約》能解决战争矛盾阻止日本侵华吗?!当时面对日本最好的方法是以武止戈。当时依靠国际公约和外国援助是靠不住的。

(大陆政策:日本首相1927年制定的一个妄图征服亚洲称霸世界的政策,特别包括中国、朝鲜,日本侵占朝鲜、中国东北、台湾即为其中步骤)

最不能接受第二条。日本当时已经占领了中国东北、台湾以及另外很大一片国土(以1937年为止),你说中日战争尚有和谈解决的契机,莫非你想让日本从已经占领的地方退出去吗?或者分裂国土和日本共同治理中国?你要知道,日本全面侵华是既定政策,不能更改!

你说中国政府1941年才向日本正式宣战,这有其合理性,这个偶赞同。因为政治是讲究策略、利益和把握时机的。当时的中国政府是国民政府,由于国共俩党之间的矛盾,从国党的角度来说,国民政府到1941年宣战也是可以理解的。

偶不赞同的只是你的俩个理由。直说,勿怪。:handshake

[ 本帖最后由 血刀 于 2009-7-25 10:53 编辑 ]

燕重阳 发表于 2009-7-26 11:17

原帖由 小剑仙 于 2009-7-25 08:20 发表 http://www.jyjh.net.cn/bbs/images/common/back.gif

尽同盟国义务.


我以为经过37到41年的准备,可以解决侨民的问题了呢?


41年宣战之后好像仍有和谈契机的说。日本的大门好像永远向蒋解释敞开着吧?
41年前不宣战是否不是因为楼主所列四大原因,而是美国方面无此要求?有无资料证明“恰是因为不宣战,我们在国际法的保护下,接到源源不断的外运武器”?

好像毛泽东在37年还是38年提了个“马上对日绝交,与苏联结盟”,侨民朋友们对此态度如何?其他非侨民中国人如何认为?

[ 本帖最后由 燕重阳 于 2009-7-26 12:31 编辑 ]

燕重阳 发表于 2009-7-26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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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何时对日宣战的?

                                                               [原创]文/大路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的抗日战争在世界战争史上空前的残酷、悲壮而奇特,其中包括对日的宣战时间。

1931年9月18日,日本发动了对沈阳(奉天)的进攻,很快占领了东三省,此后,不到半年,建立了所谓的“满洲国”。此时,民国政府并没有对日宣战。

1932年4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对日战争宣言》,宣言表示,“现在中国苏维埃区域早已脱离帝国主义的羁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特正式宣布对日战争,领导全中国工农红军和广大被压迫民众,以民族革命战争,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出中国,以求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和独立。”

无疑,发出了抗战的最强音,然而,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宣战”不可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与支持,日本人就更不会放在眼里。

最早奋起抗击日寇的是颇有些“胡子”色彩的“杂牌军”。日本侵略者的到来,远甚于以往任何的天灾人祸。马占山在江桥屡挫敌寇,不但令东北父老觉得振奋,更引得各地东北军旧部、地方民团、旧时警察,甚至山林里的“胡子”也纷纷拉起队伍,从四面八方向日军出击。

东北“义勇军”就是来自自发组织的、名目繁多的各类抗日武装力量的总称。“义勇军”的成分很复杂,农民约占50%;曾充当东北军、警官兵的约占25%;曾当过胡匪的约占20%;知识分子、商人约占5%。此外,愤于日本的侵略,一些绿林好汉、地主武装也参加了这支抗日队伍,总人数达50万人。

特别难能可贵的是,牺牲的10多万抗日义勇军的亡魂融汇成中华民族的最强音:《义勇军进行曲》——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锻造出一柄中华民族绝不屈服的精神利剑,这支歌后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1937年7月7日,日本人再启战端,平津迅即沦陷。不少人误以为这就是正式的中日两国“宣战”,其实,也不是。不过这时全国的抗战形势发生了逆转,全国人民的抗战热情空前高涨!

委员长也作出了“战端一开,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抗战守土之责任”的姿态,中国的抗日战争进入了“不宣而战”的惨烈期。

1941年12月7日,日本发动了对美国珍珠港的,太平洋战争正式爆发,世界反法西斯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同年的12月9日,国民政府正式对日宣战,与此同时,也对德、意两国宣战(对日宣战布告附在本文后)。中国政府为何迟迟对日宣战?粗略地分析大致有以下四个原因:

1、日本过于强大,对日作战没有取胜的把握。正如毛泽东指出的那样,日本“是一个强大的帝国主义国家,它的军力、经济力和政治组织力在东方是第一等的,在世界上也是五六个著名帝国主义中的一个。”中国则“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在经济实力上,日本占有很大优势。至1937年,日本的现代工业产值占国民经济总值的80%,而中国只占10%;日本的工业总产值为60亿美圆,而中国为13.6亿美圆;日本的钢产量是635万吨,而中国为55.6万吨,且含东北在内。特别是在军事工业上中日两国差距悬殊,日本已经可以大规模生产飞机、重炮、坦克、军舰包括航空母舰,而中国只能生产轻型武器,飞机、大炮、军舰类不能制造或很少量制造。

军事实力差距甚大。1937年上半年,日本有陆军常设师17个,独混旅、骑兵旅等10余个共60余万人;中国有步、骑兵师192个、独立旅65个、独立团79个,总兵力202万人。但是,日军武器优良、训练有素、战法先进,且预备役比中国军队多。

因此,蒋并不愿意和日开战,而是过多地依赖外国的调停,而且对日本的侵略阴谋在判断上存在失误。故而采取了“不绝交、不宣战、不讲和、不订约”的对日方针。这既是对日的外交方针,也可以说对日的“模糊”作战方针。

2、国内的诸多军队割据一方,调动不灵。

3、抗战思想混乱,“抗战必亡”的“绥靖”思潮盛行。这可以从蒋介石的谈话中窥见一斑。蒋介石认为:“以中国国防力薄弱之故,暴日乃24小时之内侵占之范围及于辽吉两省,若再予绝交宣战之口实,……则必至沿海各地及长江流域,在三日内悉为敌人所蹂躏。”

4、“攘外必先安内”的反动政策。1931年7月23日,蒋介石发表的《告全国同胞书》中说:“惟攘外应先攘内,去腐乃能防蠹……故不先消灭‘共匪’,则不能御侮。不先削平‘粤逆’,完成国家之统一,则不能攘外。”11月,把“攘外应先安内”改为“攘外必先安内”。

这一方针要表达的是,不是不抗日,而是先后秩序要颠倒过来,他先要“围剿”红军,其后再来抗日。即**第一,抗日第二。

在蒋介石看来,“革命(无论是什么革命)都比帝国主义坏”。因此,他有个奇怪的“逻辑”:“中国亡于帝国主义,我们仍能当亡国奴,尚可苟延残喘,若亡于垃圾纵肯为奴亦不可得。”所以,他必欲剿灭垃圾而后快。他甚至还有一个时间上的基本“评估”,日本人要“三个月”是不可能的,而他三个月剿灭垃圾是有把握的。

蒋的这一方针,不仅违背了全国人民的意愿,而且完全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理所当然地遭到了中国垃圾和全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也遭到了众多官兵的坚决反对。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这之前,考虑到本国资源的匮乏,担心遭到国际社会的经济制裁等因素,特别是日本军方更是坚持“以不宣战为宜”的立场,也没有主动向中国正式“宣战”。由此可见,中国对日正式宣战的时间,是由国内外诸多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因素制约的。

            附:中华民国政府对日宣战布告

日本军阀夙以征服亚洲,并独霸太平洋为其国策。数年以来,中国不顾一切牺牲,继续抗战,其目的不仅在保卫中国之独立生存,实欲打破日本之侵略野心,维护、正义及人类福利与世界和平,此中国政府屡经者也。

中国为酷爱和平之民族,过去四年余之神圣抗战,原期侵略者之日本于遭受实际之惩创后,终能反省。在此时期,各友邦亦极端忍耐,冀其悔祸,俾全太平洋之和平,得以维持。不料强暴成性之日本,执迷不悟,且更悍然向我英、美诸友邦开衅,扩大其战争侵略行动,甘为破坏全人类和平与正义之戎首,逞其侵略无厌之野心。举凡尊重信义之国家,咸属忍无可忍。

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

                                                               中华民国三十年十二月九日  

                                                                        主席 林森




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日本外务省条约局第二课就组织有关“专家”,对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制作了大量的报告书。这些报告书当时均属绝密文件,对了解当时日本政府对国际法的认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中《关于战争开始宣言的考察》[ ]就详细分析了“开战与非战公约的关系”、“开战与海牙关于战争开始的条约的关系”、“开战的效果”等问题,这份报告书的制作者是日本当时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立作太郎博士。此人因谙熟国际法,长期受到日本政府和外务省的重视,从九一八事变时起,直到太平洋战争,他一直作为日本外务省国际法方面的主要顾问。
关于第一个问题,他分析到:1928年8月签定的非战公约,斥责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纷争,而且各缔约国庄严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一条)。各缔约国约定,它们之间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和解决(第二条)。非战公约虽然对保留自卫权加以默认,但自卫权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即除非遭到他国的非法攻击,出于紧急而且必要的场合,方得使用。为解决纷争或惩治对手自然不得使用自卫权,否则便是违反非战公约。许多国家曾声称自己是基于自卫权而进行战争的,但被国际法学者承认的却非常少。国际法上真正的自卫权,只限于为免遭非法的攻击而采取的紧急而且必要的行动。
对第二个问题,他认为,把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这个条约译为“关于战争开始的条约”原本就是一个错误,按照他的意见,该条约的名称应译为“关于敌对行为开始的条约”。[ ] 该条约规定,在没有预先通告的情况下,不得开始敌对行为,通告的形式可以是附有理由的开战宣言,也可以是包含宣战条件的最后通牒。当纷争当事国一方从事敌对行为,并以上述形式表示了战争状态开始的意思后,在国际法上纷争双方就进入战争状态。国际法关于进入战争状态的有关法律效果自然生效。根据他的解释,凡敌对行为,就须有事先的预告,而事先的预告,又成为开战意思的表示,故敌对行为自然构成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第三个问题,即关于开战的效果,他主要是从战时法规的适用,对条约的效果、对契约的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这些分析与我第二部分的相关介绍基本相同,这里就不再重复。
总之,搞清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当时日本学者对国际法的认识,对我们分析日本当时选择“不宣而战”的“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 本帖最后由 燕重阳 于 2009-7-26 12:28 编辑 ]

小剑仙 发表于 2009-8-9 20:05

原帖由 燕重阳 于 2009-7-26 11:17 发表 http://www.jyjh.net.cn/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以为经过37到41年的准备,可以解决侨民的问题了呢?
41年宣战之后好像仍有和谈契机的说。日本的大门好像永远向蒋解释敞开着吧?
41年前不宣战是否不是因为楼主所列四大原因,而是美国方面无此要求?有 ...

别逗了,日本军方自桐工作之后,就已没有和蒋再进行官方谈判了。至于契机之说,去看看中国和美国结盟的条件再说。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单方面和敌对国进行谈判。无论是陶德曼工作,姜豪工作还是桐工作,始终是日本进行着主动。

本国在华侨民问题,开战后,由侨民自由选择回国或者继续停留日本,比如池步洲,他就是在七七事变后,购买了上海丸的船票,带着他的日本妻子在八月回国的。从他的例子可以看出,开战后,由于中日双方都是不宣战的状态,日本人到没有像美国人那样,大量设置集中营来抓捕中国侨民。在中国,虽然军方没有权利驱逐日本侨民,但是有一种划定军事地界的理由,宣布此地为军事禁区限定日本侨民几时离开,这是可以的。在河南的刘峙就是这么做过。中国方面在七七事变后,对日本侨民就是两个待遇,一,开除所有在华企业日本人,二,取消治外法权。必要的时候宣布军事禁区驱逐日侨。但没有设置集中营抓捕的权利。

徐祖贻在1937年7月17日召开的统帅部会议上就曾报告说:“如绝交后,双方即具有交战国资格,现日本海军绝对优势,日本即可以交战国地位通告各国,禁止一切军需品及军需原料输入中国,其范围甚广。现我国一切军用品,能否自给自足,大有问题。”国民政府军委会就宣战问题向政府所提出的意见也认为,日本一经宣战,即可依照行使封锁海港权和海上临检权,尤其是海上临检,将会使“我方自海外购买之一切军需品,无法运入缅甸和越南”。

知道了吧,宣战了你别说买,你连通道都堵塞了,缅甸和越南是谁的地盘?美国在抗战爆发后就开始援助中国,大量购买中国现银子,且高于市价为中国提供了上亿的资金,如果按照美国国内中立法,是不允许给交战国怎么做,幸亏中国没宣战,不是交战国地位,就堵住了孤立分子的嘴。

老毛太天真了,且别说对日绝交了,与苏结盟完全是把苏联拖入中日战争,这恰恰是苏联最要避免的是,所以斯大林只许签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而把中苏同盟条约的谈判推迟到了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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