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江湖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江湖
查看: 2466|回复: 2

金庸大战江南,看清江湖三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0-24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两天在江湖上最耸动的新闻就是金庸起诉江南,说《此间的少年》侵权。

一个是当今江湖上最负盛名的作家,一个是当代最会赚钱的作家。这一战自然引起江湖关注,在一些与武侠有关的群里,讨论很热烈。

《此间的少年》是非常好的小说,不用金庸人物名字也非常好,但用了金庸人物名字是其大获成功的保障。当年读完心有戚戚。

至于写同人,凡是写手,大约都在初涉江湖时干过类似的事,其初衷也大多是抒发自己的感慨。

回到这个案子上,案子刚开始,本熊以为可以很八股地从三个方面看江湖。

江湖是讲利益的。

有人说,写同人的这么多,都不追究,为啥就追究江南呢?写了这么多年不追究,为啥现在追究?

现在追究、追究江南,那是自然的,因为2016年江南以3200万版税登上第十届作家富豪榜榜首。无论从效果还是影响上看,当然要追究最为首要的。

比如本熊还写过“襄阳.最后一战”呢,不过既然无人出版,自然无处牟利,金老爷子当然不会来找我们这种小杂碎的晦气。

张三丰出身少林,即使后来寿至百岁,卓然成家,武当与少林两派之间也相对和睦,但这段公案始终在。张三丰为治张无忌的伤,带他上少林,求少林传他“九阳神功”,少林坚决不允。

其实,想想少林也不是没道理。少林派恼就恼在你以少林武功起家,现在得享大名并有后来居上之势,现在更要以我少林的功夫来换少林的功夫。所以空闻说:“武当派武功,源出少林,今日若是双方交换武学,日后江湖上不明真相之人,便会说武当派固然祖述少林,但少林派却也从张真人手上得到了好处。小僧忝为少林掌门,这般的流言却是担代不起。”

于金老爷子而言,随便写写小同人可以,但既然靠此成名成家了,就不能不说道说道。更何况,“此间”还要改编影视,如果此时不出手,无异等于默许,日后“江湖上不明真相之人”便会说金庸不会追究的,无所谓,可以随便弄。

江湖是讲规矩的。

关于此事的讨论虽多,但落到最后就是一条。同人算不算侵权?本熊以为,同人当然可以写,但如果要拿出去换钱,就要获得授权,否则就是侵权了。

这应该就是规矩。

江南表态非常好,说法律问题在法律层面处理。他的意思也就是按规矩来。

江湖上规矩多,哪个帮派都有若干条帮规准则。日月教有教主十条宝训,华山派有从欺师灭祖、不敬尊长直到滥交匪类、勾结妖邪华山七戒。丐帮有如帮众犯下大罪、帮主可自流鲜血以赎其罪的规矩。

这些规矩虽然陈腐,但无规矩不成方圆。江湖讲秩序,没有秩序便会天下大乱,破坏秩序的人总会受到群起而攻之,就象左冷禅想并派那样。而规矩正是维系江湖秩序的最好手段。

因此,金庸大战江南,目前就是打规矩战,很正常。

江湖是讲人情的。

江湖讲利益、讲规矩,但并非不讲人情。金庸此次起诉估计也不是把江南往死里整,无非杀鸡儆猴,遏制一下今后同人滥用牟利的趋势。因为金书博大,用金书同人的最多,不处理一下不行。

但此案并非一定要鱼死网破,完全可以协商和解。

江湖中真正见面就交手的还是少数,大多数还是摆交情、看面子。象林震南说的:江湖上的事,名头占了两成,功夫占了两成,余下的六成,却要靠黑白两道的朋友们赏脸了...这“交情”二字,倒比真刀真枪的功夫还要紧些。

记得《逝去的武林》中说,武人一身功夫得来不易,也最惜名。因此武林中很少有当面较量的,最多搭搭手,胜负只有搭手的两人知道,一分上下即罢手,旁人大多看不出来。

看江南的声明,充满了对金老爷子的尊重:“我是金庸先生非常忠实的读者”,“我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喜爱他的作品”,“金庸武侠人物和他们的江湖,是一个时代的文化印记,能置身其中,与有荣焉”,“非常抱歉于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自责”。

杀人不过头点地。金庸和江南,不是一个辈份的对手,就如同郭靖遇上了周伯通,而平辈论交要周伯通不计较才行。因此,江南的姿态完全正确,而金庸作为江湖中的前辈高人,如果执著地揪住不放,那不是有点风清扬和舒奇较劲的意思么?

说得这么热闹,都是别人家的事。谁胜谁负,也不关本熊分毫,真是替古人担忧了。

本熊倒真想让金老爷子来起诉一次,当一次被告也值了!
发表于 2016-10-24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情不能代替法理,侵权就是侵权。
发表于 2017-6-14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庸對《此間的少年》早就不滿了。多年前曾看到有報道,說金庸不點名的說,(大意)有人拿我的人物名字亂寫小說,法律上是侵權的,我沒和他計較就是了。指的就是《此間的少年》。剛才網上搜索一下,可能時間太久,沒找到相關網頁,但金庸肯定這麼說過是沒問題的。當時金庸表示的是不滿,但不想真的追究。怎麼到底還是忍不住了?
我不看同人小說,對《此間的少年》也沒有什麼興趣,只是知道這個名字。網上查這個小說,早在2002年就出紙質版了。一直拖到今天,顯然以前金庸沒想真的計較,但這回不知怎的,改變想法,非要真上法院不可了。
我倒是覺得這件事金庸不如灑脫些好。像以前那樣,表示自己的立場,但不必真的搞到法庭上。其實那《此間的少年》對於金庸小說的傳播並無任何妨礙,只是更加表現了——不是添加,金庸小說的影響力已不需要這種添加——金庸小說的影響力而已。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江湖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Sitemap| 金庸江湖网

金庸迷QQ群:48569383  |  站方邮箱: jinyong@jyjh.cn

Copyright © 2004-2014 www.jyjh.cn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GMT+8, 2024-3-28 23:22 , Processed in 0.032574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