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音箫韵 发表于 2013-11-26 21:33

关于 小曹 投诉 明教中人 贩卖资料的审理决定

关于 小曹 侠友的投诉,江湖管理团队经审议协商,最终确定处理意见如下:

[*]投诉人@小曹 举证期届满仍不能举证,驳回投诉,若无证据,一事不再二理。

[*]恢复被投诉人@明教中人 名誉。

[*]江湖保障会员正常投诉权利的行使和个人信息不泄露,投诉人小曹反映的IP地址泄露一事,经查,非江湖管理层所为。

[*]关于利用论坛会员制作、分享的资料进行牟利的行为,相关投诉历来有之,但投诉人都限于口头反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投诉人举证。江湖仅在投诉人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获取证据而江湖又具备获取证据能力的情形下,出面调查取证。投诉的处理,必须经过质证,确保程序公正,否则得出的处理结论,既难以服众,也难以保障实体公正。若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举证义务,则投诉一概驳回。

[*]江湖坚决反对利用会员制作、分享的资料进行牟利。请各位会员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恪守道德和法律。日后对于此类投诉,只要证据确凿,江湖将严肃处理。

       在我们能力所及的范围之内,论坛管理团队乐意为大家解决畅游江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纠纷,但也请各位侠友体谅我们能力有限,无法事事躬亲。
       本审理决定公示期为一周,若各位侠友对此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提出。


金庸江湖论坛经略组
2013年11月26日

小曹 发表于 2013-12-22 11:41

对于这个结果表示非常遗憾,江湖就像现在中国社会的缩影,在混沌中挣扎。

要说证据不是完全没有,要你怎么看!网上等于现实,现实也等于网上……

在江湖我以后放弃告明教中人的权力,但保留在另外渠道投诉明教中人,没有办法就只能请金老出面,我想明教中人应该得到的道义上的谴责,更应得到经济上惩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 小曹 投诉 明教中人 贩卖资料的审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