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剑狂刀 发表于 2008-9-16 10:07

从野蛮到文明再到野蛮――中国刑罚简史

本帖最后由 地富反坏右 于 2015-9-10 16:46 编辑

本篇中国刑罚史是简述中国刑罚的帖子,只是为了向广大网友讲述“刑罚”这一法律措施在中国的发生和变化情况,而不做深入的研究。所用资料基本上是常见的古籍。如有错误,请不吝指出。
  
                    刑罚的发生
  
    刑法是法律的最早部门,实际上,早期的法律可以说全都是刑法。其他法律部门都被包含在刑法之中。而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措施:刑罚,也与法律同时出现。并成为了法律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最初的法律要规定的无非是这两个问题:何为犯罪、如何处罚。
    中国的法律出现于何时?根据“法律随着国家出现而出现”的规律,可以认为商朝是中国法律出现的时代。至于夏,经过近百年的发掘,都没有发现它存在的考古证据,可以说找到这个国家的希望越来越渺茫了。所以现在基本上可以肯定夏不是一个国家――如果它存在的话,也只可能是一个部落联盟。并且现在还没有发现夏的文字。在没有国家又没有文字的情况下,不会有法律,最多只有部落的规则禁忌和联盟的惯例。这时候当然有人因触犯了这些规则而被处罚,甚至遭到肉体消灭。不过这种惩罚是算不上刑罚的。
    在传说中的夏代,古印度和克里特先后出现,但它们的法律状况均不详。
    商朝是中国的第一个朝代。这时候的中国是一个奴隶制国家,已经有了文字――甲骨文。在甲骨文上记载了各种各样的肉刑。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商朝有了法律,也有了刑罚。
    ――下面对各个朝代刑罚的描述,基本上以该朝代自己的官方文件为准。因为后朝常常出于各种目的丑化前朝,而且后朝所见到的前朝法制,往往是该朝代后期政治**,乱用刑罚时代的状况。以后朝的史书来描述前朝的刑罚是很容易走样的。
    目前尽管发现了数量惊人的商朝甲骨和青铜器,但是并没有发现成文法。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商朝并不存在成文法。在社会上执行的是习惯法。这跟当时中国刚刚进入阶级社会,百业待兴跟后来由周开创的中国传统文化不同,商人笃信上帝。这一点在甲骨文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毫无疑问,商人的法律观念跟两河的人们类似:即相信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刑罚也就是神罚。就刑罚本身而言,确信商朝有活埋、火焚、沉水、斩首等死刑。但没有严格的刑罚制度。
    这时候的中国人已经表现出某种残暴性了。其表现在数量惊人的人殉和人牲。在凯美和苏美尔早期,也有人殉制度,但陪葬的人数是不多的。而商朝的人殉人牲数量多得可怕,几十上百的非常常见。有一次商王耳鸣,就杀了三十个人取悦上帝。最多的达到了“千人千牛”,但这个记载有不同意见。有专家认为是指把一千个人和一千头牛关在一起待宰,不过这也够可恶的了。而完全可信的纪录是杀三百人牲。从出土纪录看,陪葬人数也有上几百的。一次祭祀杀人纪录为339人,一座坟墓殉葬人数记录为三百六十多人(商王级)。杀人如此又多又频繁,说明了当时中国生产力的落后。到了商朝后期,人殉人牲的数量逐渐下降,这种下降跟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保持人力有关。生产力发展导致杀人祭祀的减少,是各个文明的普遍规律。但是,人殉人牲并不属于商朝的刑罚制度――原因很简单,刑罚是针对人的, 商朝奴隶主根本不把奴隶和战俘当人。在他们眼中那不过是一群比较特别的牲畜而已。
  
                 开创中国传统文明的朝代――周朝的刑罚
  
    在讲到中国历史的时候,有一个朝代是无论如何不该忽略的,这就是周。周开创了中国的传统文明,古代中国几乎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可以从周这里找到渊源。同样的,周的刑罚是我们所能确定的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刑罚制度。值得大书特书。而且从周开始,文献资料比较多而可靠,也方便了我的写作。
    周人开创了中国人对神敬而远之的时代。商人的上帝没有能够保佑商免遭周的征服。这对于原本宗教就不完善的周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刺激。神是不是有用?作为古代人,周人不敢说天上肯定没有神(无神论跟科学是一对双胞胎,在古代是没有科学的。真正的无神论者也罕见得像大熊猫),但是神到底又有什么用?值得怀疑。。。两种思想斗争的结果就是出了“敬天保民”这种和稀泥似的理论。“天”是一个很空泛的概念,从来没有中国人给它下过一个精确的定义,很显然凭借这种空泛的,非人格的神产生不了完善的宗教。从此宗教就远离了中国人。与之对应的,周的基本法律观是“明德慎罚”,即统治者必须 时刻小心翼翼的以高标准的道德严格要求自己。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并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的主张,即治国以德为先。对犯了错误的人,只有在德育对其无效的情况下才用刑。在刑罚方面,还提出了“亲亲”,“尊尊”的原则。前者是周人宗法制的体现,但在周代,对法律的影响还不很明显。后者反映到刑罚上,则是对政治人物的优待。通俗的说即“刑不上大夫”。《周礼》的术语叫“八辟丽邦法”。具体实施方法是贵族一般不处残害身体的肉刑;必须处死的要在郊外执行等。我们要注意到:“亲亲”、“尊尊”原则在漫长的中国史中一直得到遵守,对中国法治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
    这里顺带介绍“刑不上大夫”的由来。这个说法的原文出自《礼记?曲礼》,这篇文章主要讲述送殡礼仪,有关段落是:“拾墓不登?助葬必持???不笑揖人必?其位望柩不歌入?不翔?食不??有?舂不相?有?不巷歌送?不由?送葬不避?潦??必有哀色持?不笑??不?介胄?有不可犯之色故君子戒慎不失色于人?君?式大夫下之大夫?式士下之?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以下跟刑罚无关,不抄了。由这 篇引文可见:“刑不上大夫”和“礼不下庶人”,前一句在送葬礼仪的末尾,后一句在下一段的开头。并不是一个对子。但因为它们看上去像一个对子,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符合后来中国贵贱不同法的现实,所以被抽出来做了俗语。实际上,在周朝贵族、士大夫被刑被杀的事例是很多的。“礼不下庶人”的原意也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原来是指庶人(平民)“遽于事而不备物”(同上书同篇之郑玄注),对于某些繁琐的礼节不必一定要完全履行。但对于原则性的“礼”,如“亲亲尊尊”的“大义”,平民也是必须完全照办的。总之,对“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要具体分析,不可想当然的解释其含义。
    周朝已经有了刑罚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大辟、膑、宫、劓、墨、鞭、扑、流、赎九刑,核心是大辟、膑、宫、劓、墨五刑。大辟就是死刑。执行方法有斩(腰斩)、杀(砍头)、膊(肢解)、辜(肢解)、焚(烧死,主要惩处杀害父母者),当时中国执行死刑的一个特色是一般在秋冬行刑;膑,就是剔去膝盖骨;宫,就是毁坏生殖器,男子阉割,女子通过毒打使子宫垂脱;劓就是割掉鼻子;墨,指刀划面颊或额头,并涂上墨,也就是恶意的强迫纹身。(以上见于《左传》,《周礼?秋官?掌戮》)据 《吕刑》,西周时代有墨罪、劓罪各一千条(所谓墨罪,指适用墨刑的犯罪,下类推),?罪五百条(也即膑罪),大辟罪两百条,共三千条。那时实行有罪推定,如认定的罪案有可疑之处,允许通过被告捐献锾来给自己免罪,数额依被控告的罪行的轻重而定(锾就是铜器)。历史上究竟是不是就真的刚好有三千条法文,颇为可疑。但赎刑出现在西周,大概是真的。
    不用说,这些刑罚全是些恐怖的玩意。在同一时代,我印象中只有亚述和印度有这样狠毒的惩治人的招数。
    从周公旦开始,周朝有一个法制观念:恶恶止其身。也就是说:一人犯罪,一人担当,不累及亲戚。这是个闪耀着人性光辉的观念。比较一下以后中国人那种杀人唯恐不多式的株连主义,真是感叹时代有时候并没有进步。
    从周朝的青铜器铭文来看,周朝诉讼是比较注重证据的,但也有重视口供的特点。这两个特色后来都被继承了下来。
               天下大乱时代的刑罚
  
    前770年,周朝被迫把都城迁到雒邑(今河南洛阳),史称此后的时代为东周。直到前221年为止,原来以周朝中央为核心的周联邦瓦解了。周王的地位越来越低,直到没有任何地位。各个华夏国 家和被华夏文化同化的周边民族国家,一起加入到越来越残酷的兼并战争中。这549年是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期。是大分裂,大混战的时期,也是大进步,大繁荣的时期。
    春秋期间,各华夏国家一般沿袭周法和自己原有的习惯法。但在前536年,发生了一件大事:郑国执政子产,把适应当时实际的法律,铸在鼎上。对外公布。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在此之前,中国所有的法律都是秘密法,秘密法这玩意儿,便于贵族暗箱操作,以便根据自己的欲望,任意适用和解释法律,对人民却没有任何好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秘密法也越来越行不通了。虽能遵守自己不知道的法律呢?秘密法使除了等级足够的贵族以外任何的人都陷于无止境的恐怖之中。也使社会的发展大受阻碍。没有人敢作贵族没有作过的事,没有人敢说贵族没有说过的话。从世界范围来看,此时也早已没有哪个国家还有这种稀奇古怪的法律制度(这是中国缺乏统治阶级内部民主造成的恶果)。但是利国利民的事情,必然会得罪既得利益者。晋国太傅(王子的老师)叔向写信给子产,写道:“当初先王议事有制度,但不公开。因为害怕人民有争夺权利的野心。。。人民知道了法律的内容,就不会害怕上级,并且有 了争夺权利的想法,通过钻研法律条文,而规避法律来做违法的事。事便不可为了。。。。我听说‘国将亡,必多制’。。。”(见《左传?昭公六年》)这可以被认为是人类史上最无耻的文件之一。不过从古到今,所有的独裁专制者都有这种想法,不是叔向的专利。子产回信说明了自己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救世”。当时的历史趋势确实如此,各国都在竞争发展,你不发展得快些,就得挨揍。所以公布成文法的行为很快被推广了。后来成为华夏诸国的惯例,包括叔向的祖国晋国在内,都公布了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的时候,孔丘也反对,他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这里的“度”就是他所说的“贵贱等级不能打破”的“度”。又哀叹“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他真不愧是个旧时代的代表。
    前475年,前475年,战国时代开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恐怖的时代和最辉煌的时代之一。各个华夏国家的战争逐渐达到疯狂的顶点,最终由秦国实现了最彻底的“总体战”。但是封建制度开始确立。铁农工具逐渐普及,诸子各家的思想也渐渐完善。其中,以法家对中国法制史的贡献最大。新兴的法家提出了法制的四大原则:
  1。以法制国。
  2。无论什么人犯法,级别 多高,多么富贵,除了国君及其近亲属,都按法律处罚。贵贱同法。
  3。制定成文法,并公布出来,使广大人民都知道法律内容。
  4。即使对轻罪也用重刑。
  
    在战国时代,这样的法制是十分必要的。在战国时代,除了秦国的律,成文法中以魏国丞相李悝主持制定的《法经》最为精良。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分为盗、贼、网(一作“囚”)、捕、杂、具六篇。李悝认为“国王在政治上的任务最紧急的莫过于捉拿盗贼”。因此将处罚盗的《盗法》和处罚贼的《贼法》列于《法经》的最前面。这里要解释一下古代的“盗贼”概念。在我国的整个古代,“盗”指的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贼”是指伤害人身和武力对抗朝廷的严重犯罪。“盗”和“贼”即可作动词用,也可以作名词用。前者例如“盗牛”,后者例如“贼围开封”――没办法,汉字本来就是不精确的。而缉捕盗贼的法律,《法经》专列为《网法》(或《囚法》)、《捕法》,其他犯罪则归入《杂法》。《具法》的内容为“具其加减”,这也是中式的糊涂语句,意为“具体说明犯罪处罚的加重减轻情形”,《具法》规定了对各种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原则,类似于现在的刑法总则。而以上五法类 似于分则。《法经》的内容比较完善,体例比较严谨,说明华夏各国的立法技巧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它是中国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卫鞅进入秦国时,带去了《法经》,并在《法经》基础上加以改进,制作了秦律。“律”这个字最早的意思是定音的竹笛,后转意为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也有稳定、恒常、均匀的含义。卫鞅用“律”字代替“法”字,是为了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强制性。自此中国的法律都以律为名。
    战国时代的法律,除了秦律的一部分以外,都已经失传了。详细内容无从考证。从史书上看,这时华夏诸国的刑罚,主要还是以类似西周的“五刑”为主。
    对于奴隶的任何虐待,都不应该被视为刑罚。因为上面已经说过,奴隶在自由民眼里不算是人。而在战国后期,以秦国为主的坑杀俘虏、屠杀平民、掠夺财物、破坏坟墓等战争暴行,也同样不是刑罚。因为这些行为根本不是以法律名义进行的,当事人也从来没有从法律上阐述自己行为的合理性,所以只应该被视为完全的暴行。
    在华夏人用酷刑整治罪犯的同时,另一个虐待狂成形了。这就是实行种姓制度的印度诸邦,印度的刑罚,在婆罗门教精神的指引下 ,成为全世界顶级的野蛮残忍的酷刑。印度人对动物很善良,对外国人很软弱,对自己的同胞却毫无怜悯之心,仅仅因为他们是低级种姓的人。印度刑罚的一个特色是喜欢用滚烫的刑具,如烧红的铁、沸腾的油、大火等。其刑主要有割舌、切唇、火刑、热油刑、分尸、野兽行刑等。甚至首陀罗在婆罗门面前放屁,都要切去肛门!这种法律,简直毫无人性。
    无比光荣的多利亚希腊文明也崛起于此时。不过希腊的法律并没有它的文学、艺术、科技、军事那么使人瞩目。值得一提的刑法不多。我印象比较深的是在前621年,雅典执政官德拉古制定的雅典第一部成文法。这部法律废除了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等部落法残余,杀人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并开始区分故意和过失。但这部法律的最大特点还是残酷。偷窃一把蔬菜都要判处死刑。以至于普鲁塔克说:“德拉古的法律不是用墨水写的,而是用血写的。”(《梭轮传》第十七章)希腊诸城邦执行死刑的方法有推下悬崖、绞刑、以及雅典特色的毒杀。总的来看,要比华夏诸国和印度诸邦的法律文明得多。但也仅此而已。法律是希腊人少有的不能对其他文明具有绝对优势的项目。
  
                一言难尽的秦刑
  
    秦国靠法制战胜了其他华夏国家,统一中国。但是严密的法网和苛刻的法律,残酷的刑罚,又激起了六国旧民的极大仇恨,终于使秦朝十五年而亡。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最被诅咒的朝代之一,后世(包括紧接着的汉朝)对它的法律的评价往往偏颇,甚至有不实之词。很幸运的,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现了大量载有秦国律令的竹简,使我们能够脱离后世的种种夸大之词,直接了解秦的法律。
    云梦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有关法律的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以上被编入《秦律十八种》。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国家物资账目有关制度的规定;《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以上十一种律文摘录,收入《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法律精神的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和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 、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以上经过整理的竹简内容,均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请注意:以上除了《效》和《封诊式》外,所有简名均为共和国时研究人员所加。
    为我们贡献了这一无价之宝的人,是十一号墓的墓主喜,他生前抄录了大量的法律条文,死后作为随葬品埋入墓中。喜死于前217年。当年是秦始皇三十年,所以这些竹简记载的都应当是始皇三十年前的秦国法律。――让我们感谢他吧。
    秦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秦简来看,有律(成文法)、令(又称制、诏,是皇帝的命令。其中制主要是对具体事务的批复,如“制曰:可”。作为法律渊源的皇帝命令,一般称为“令”。由于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常常跟律并称。如秦简《语书》中的“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具”等)式(法律程序规定)三种。官方的法律解释,常以法律问答的形式出现。而可以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例,称为“廷行事”。此外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在这些法律中,我们看到的秦刑罚有如下特点:
  1。规定了责任身高。男人身高1。54米(六尺七寸)以上,女人身高1。44米(六尺二寸)以上,负刑事责任,若身高不到此限,则不负刑事责 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法律答问》有如下问答:“甲盗,脏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3。区分故意与过失。同上书:“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不盗牛,不杀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4。合并论罪。即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合并计罪。比如有人偷了100钱被抓,在审讯中发现他从前还偷过25钱,那么按他偷了125钱计罪。但性质不同的犯罪如何论处?秦简没有说明。
  5。共犯加重。也就是同等的罪行,两人以上实施,处刑比单人犯罪重。
  6。自出减刑。自出是秦法律术语,就是自首。
  7。诬告者反坐,通俗的解释一下:甲诬告乙盗窃,甲就要按盗窃罪受处罚。甲诬陷乙杀人,甲就要按杀人罪受处罚。若罪行属实,但加重其情节,则以加重的情节治罪。如甲告乙偷了他的牛,经查盗窃属实,但乙偷的是羊,则甲按盗窃罪处罚,犯罪数额为牛-羊的价值余额。
     秦的刑罚有:
    死刑。死刑执行的方法很多,简介如下:
   具五刑:最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是:先刺字(即在脸上恶意纹身),再割掉鼻子,再砍掉左脚和右脚,再用木板活活打死,再把头割下来悬挂起来。把骨头和肉砸烂,暴露在刑场上(中国古代的刑场往往设在菜市边)。如果犯人犯有诽谤谩骂,语言诅咒的罪,还要先割断舌头。史书载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
   枭首:即砍头之后悬挂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谋反失败后,参与作乱的有二十余人被枭首。
   弃市:在闹市区执行死刑。以表现犯人已经被人民所厌弃。根据《法律答问》,同母异父的姐弟或兄妹**,就适用此刑。以上这两种死刑,意在侮辱死者,实际上痛苦不大。
   族诛:一人犯罪,诛杀其亲人。据《史记?秦本纪》秦国早在秦文公之前就有诛三族之刑,后来一直沿用。在周初就有“恶恶止其身”思想的前提下,自认为华夏国家的秦国,公然实行族诛之法,为后世开辟了极为恶劣的先例。??谋反失败后,本人和同党都被族诛。
   肉刑:
    秦国继续使用周的五刑。并发展出了“肉刑配劳役刑”的新花样。如斩左趾黥城旦,斩左趾为城旦,黥劓为城旦,黥为城旦,黥为城旦
   作刑(劳役刑):
    作刑是强迫囚犯劳动的刑罚。
   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的话说:城旦就是让犯人早起作垒城的重活。一般在肉刑之后再处此种刑法。不处肉刑,但男囚犯必须剃光头发和胡子的再干活的,称为“完城旦”(古代中国人都留长头发和大胡子。剃去毛发,被认为是严重的侮辱,其实这种习俗既不利于度夏,也不利于卫生,也很麻烦,但却一直保留。这是因为中国人跟其他大文明接触不多的缘故)。舂,根据同一处的解释,是指女囚犯不需要到外地服劳役刑,而是留在本城舂米。
   鬼薪、白粲:《汉旧仪》称:鬼薪是指男囚犯到山林里去砍祭祀用的柴火。白粲是指女囚犯挑米,使之纯白而适用于祭祀(祭祀用的白米要求必须纯白)。该书称此类刑刑期为三年。秦简《司空律》说明:受此刑者都要穿着红色的囚衣。
   司寇、作如司寇:《汉旧仪》称,司寇是指驱使男囚犯到边境地区服劳役,并防范外族的入侵。作如司寇指女囚犯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至于怎么个“相当于”法,不详。该书称此类刑刑期二年。
   罚作、复作:《汉旧仪》称秦时规定这类刑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汉书?惠帝纪》则称刑期均为一年。
   迁:指把犯罪者强迫迁移到边远地区居住。《史记?商君列传》说:当变法进行到第十年的时候,好处日渐显露,当初说变法不好的人民,现在有说变法好的了,卫鞅听说后,说:“这些都是变乱国家法度的人民!”把他们都迁到边境城市。秦简《傅律》上也有记载:“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五人,户一盾,皆迁之。”迁刑类似后世的流放,是重刑。但按照秦法,迁刑却被归类为轻于作刑,令人费解。迁刑没有后世的远近之别,而且往往是全家被迁。
   赀
    包括财产处罚和较轻的劳役。如“赀一甲”和“赀徭三旬”。这种刑在韩非子的《韩非子?外储说右》中就有记载。秦简上有关于赀的记载一百多处,说明这是常见的刑罚。
   谇
    就是训斥。从秦简上的情况看,多用于犯了小错的官吏。《效律》规定:粮仓漏雨淋湿禾粟,使之发霉不可食用的。如果霉变数量不超过百石,则训斥管理员。《法律答问》则写道:甲行凶打伤了人,审理的吏员认定事实不清,当成了在斗殴中打伤人。吏员有没有罪?应该被训斥。
  
    从上述刑罚看,其实秦国的刑罚并不过分。秦国法律规定的罪名出了很多新花样,规定这些罪名主要是为了维护刚刚出现的绝对君权制度。这些花样有:
   不敬皇帝罪 《秦律杂抄》说明:官员听命书(皇帝的命令)时,不下地站立。则罚出两副盔甲。并且撤职,永不再用。
   诽谤罪和妖言罪 《史记?高祖本纪》中记载刘邦占领咸阳后,向父老豪杰演说,称秦国犯了诽谤罪的人要被族诛,偶然说错了话,也要被弃市。《集解》注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史记?秦始皇本纪》写道:始皇三十五年,侯生、卢生议论嬴政“乐以刑杀为威”,嬴政就以儒生、方士等“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为由,逮捕四百六十余人,都在咸阳活埋(关于这段历史有很多争议,有人认为被杀的是儒生,有的认为是方士,有人认为两者都有。有人并认为这里的“坑”不是活埋的意思,而是杀死后掩埋的意思)。
    以古非今罪 就是以古代的好处,来指责现代的政策和制度。由于儒家最喜欢崇古,所以很受这个罪名的妨碍。
    妄言罪 妄言就是乱说话,主要是指反?
    非所宜言罪 非所宜言是指说了不该说的话。问题是:什么才是不可以说的话呢?秦法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这是一项可以任意解释的罪名。在今后两千多年里,这项罪名一致或明或暗的在中国大地上徘徊,称为压制思想的利器。在秦时,有关的事例是:胡亥听说陈胜那帮人造反了,招来做博士的儒生询问情况。儒生们有的说:这是造反。有的说:这只是一般的经济性强盗而已。胡亥就命令御史把说是造反的儒生全部抓起来。理由是他们“非所宜言”。本来就是个糊涂罪名,再加上一个糊涂皇帝,于是执行得分外醒目。
    投书罪 “投书”指投递匿名信。秦简《法律答问》引秦律曰:“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鞠审?
    从以上这些罪名可以看出:封建独裁制度尽管有其历史合理性,但是从一开始,这种制度就是极其野蛮残酷的。上面这些罪名,跟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可以说是关系甚微,甚至一点关系都没有。制定这些罪名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以皇帝为中心的统治集团的无上权力。尽管后世的统治者总是唾骂秦国和它的制度,但是很多人却又重复了秦国的这一套。只要独裁制度存在,这些恶法就会存在。而秦朝之前,华夏人民并没有受过这样的独裁统治,很不习惯这套枷锁,所以秦朝被人民深恶痛绝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个问题是法外酷刑问题。在整个封建时代,这始终是困扰中国法治的问题。统治者制定了优良的法律,但是却又自己破坏了它。主要是皇朝到了后期,因为政治**,人民痛苦,造反增加。统治者无力解决自己的**问题(在独裁制下这是不可解决的),只能寄希望于用酷刑使人民恐惧。而法律往往是在皇朝前期,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制定的,比较宽厚。后期统治者觉得不够用,便自己实施很残暴的法律来镇压人民。但这只会使人民更加憎恨这个皇朝,恶性循环一直加剧到这个皇朝灭亡为止。
    秦朝到了胡亥执政的时候,拜这个昏君所赐,从前就已经不堪重负的人民的负担更加加重了。而
  史实表明:胡亥自己在镇压起义方面,也没有显示出任何才能。从上面说到的鸵鸟行为,到后来的逼降章邯,都显示出他根本不适合做一个独裁者。他的法外酷刑,效力跟后世的实施者们一样。
    但是,有一个问题要注意:秦国是法家思想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后来的中国统治者都是儒家信徒,这就使得后世对秦国的谴责,带有学派斗争的背景。有很多的夸大之词。对于史书上所说的秦朝暴政,我们要多留个心眼。而且,现在已经有了秦简,研究秦国法制不必完全依靠古书了。
    在描述秦国法律时,有一个问题也要讲述:从秦开始,拷掠制度有了明确的记载,根据《封诊式》,秦允许,但有所限制。的对象是多次变更口供,不老实认罪的人。审讯分成三等:上、下、败。上是不施刑讯就侦破了案件;下是动用了刑讯才侦破案件;恐吓嫌疑犯,则属于失败。不过这里的“有恐为败”想必是没有侦破案件的情况。尽管法律有了限制,但在漫长的封建时代,的情况一直都是十分严重的。只要允许采摘毒树之果――刑讯得来的口供,毒树――,屈打成招
  在秦国统一中国的时候,西方也崛起了一个伟大的国家――罗马。罗马在今后的岁月里,将制定出古代世界无以伦比的法律,罗马法将以其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严谨、简明和结论清晰、语言精辟凝练等特点,和超特的“自由民在私法上一律平等”原则,而成为古代顶级的良法,高居任何国家的法律之上。在秦国这个时代,罗马的刑罚也比较平和。除了对大盗和奴隶的T字架钉死、对违犯军令的士兵的乱棍打死之外,甚至有一段时间废除了对自由民的死刑。
             伟大的飞跃――汉朝的刑罚制度
  
    秦朝完蛋了。一个真正的巨人站立起来。它就是汉朝。汉朝存在了四百年,开疆扩土,富民安邦,对中国的崛起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汉朝也走出了决定性的错误的一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朝的法制也因此而分为两个阶段:刘邦到刘彻初年为黄老学派居主导地位的时代,刘彻之后为儒家独大的时代。其中,使中国刑罚开始文明化进程的主要举措是在前一个时代进行的。
    汉初,刘彻朝订立了《九章律》,主要以《法经》为基础,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此外还制定了军法、章程、朝仪,《九章律》之外的法律合称《傍章》,共十八篇。以上法律取代了刘邦临时性的“约法三章”。到了刘彻朝,除了修订原有的法律之外,命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六章,加上《九章律》和《傍章》,合计六十篇,这大体上就是汉朝法律的规模了。《汉书?刑法志》记载,这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九百八十二式,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法律又恢复了秦国时的残酷和严密。
    汉朝的刑罚情况如下:
    汉初,继续沿用战国和秦的刑罚制度,刑罚以肉刑为主。秦国的各种死刑也继续使用。此外汉朝自创了“殊死”这种死刑。虽然名称听上去有些可怕,但据《汉书?高帝纪》的韦昭注,“殊死”不过是斩首而已。在徒刑方面,汉朝有“顾山”。刘衍元始元年六月的诏书:“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汉书?平帝纪》),即女囚犯一个月出钱三百,代替自身劳役。这种刑罚只适用于女囚犯,也称“女徒顾山”。
    于是一个巨变发生了:原先,中国的刑罚以野蛮残忍为其特点,除了印度和昙花一现的亚述,天底下再也找不到像中国这么恶劣的刑罚制度。而刘恒的一道诏书却改变了这一切。废除肉刑!    不过也要注意:刘恒刑罚改革,并不彻底。首先,残忍的死刑制度根本没有触动,大概地主阶级认为死人不会再劳动,善待他们没有必要,而残忍的死刑能够吓阻犯罪吧;其次,邪恶的宫刑没有废除。后来的司马迁就受过此刑;再次,笞刑继续保留。新刑罚的执行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把原来的砍右脚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史书没有记载,但是到了东汉初,刘庄的诏书中又提到了斩右趾,说明刘恒的继任者们的解决办法是恢复原有的肉刑――这个解决办法并不算好。二:以笞刑代替劓刑、斩左脚
    在刘彻朝发生了儒家成为唯一官方信仰之后,中国的法律随之发生巨变。在周朝早已有之的“德主刑辅”和“大德小刑”成为接下来的两千年里中国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法家因为秦朝的失败而名誉扫地。“以法制国”的法制思想、尚武精神和“向前看”的奋进哲学被彻底否定了。但皇权的集中和独裁制发展的过程却并没有停止下来,汉朝为维护绝对皇权而制定的恶法,数目远比秦国要多。任何对皇帝不恭敬的言论,更不要说行为,都要受到严惩,为了防止聚众滋事,甚至百姓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喝酒,都要罚金(可见当时的中国人民不自由到了什么程度)
    严重的情况,并没有改变。汉朝审理案件的过程,称为“鞫”。主要是根据《周礼》“以五声听诉讼”的方法,主要依靠口供进行判决。在口供主义的审判中,刑讯是不可避免的,屈打成招是正常的。路温舒的《尚德缓刑书》在《汉书》中全文记载,大家可以看看有关的节选:“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戈之危,饥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殴,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太平之未洽,凡以此也。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示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馀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偷为一切      在汉朝确立了儒家的独尊地位后,法律出现了一个荒唐规定:晚辈亲戚不得控告、告发长辈亲戚,否则要受处罚(谋反、大逆除外,看来中国统治者更注重的,还是自己的权位)。另一个奇怪的事情是春秋决狱。
    诸刑罚中最重的是针对政治性犯罪的刑罚。汉朝专门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如下:
    对官员的:
    “阿党”、“附益”等帮助诸侯王的行为。“阿党”是指诸侯有罪,他的老师和丞相不报告。“附益”则指中央官员外附诸侯;官员泄漏朝廷机密,术语叫“漏泄省中语”,处罚苛刻得可怕,刘?建昭二年,淮阳王的舅父张博、魏郡太守京房,因漏泄省中语,前者腰斩,后者弃市;刘彻元狩元年(前122年)作的《左官律》又进一步规定:舍弃中央的官职而到诸侯处做官,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
    欺谩、诋欺、诬罔 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术语叫“欺谩”,对皇帝的毁辱行为,术语叫“诋欺”,对航抵有污蔑、欺罔行为的,术语叫“诬罔”
    怨望诽谤政治 “怨望”就是怨恨不满。因怨望而诽谤政治是重大犯罪。刘询时,河南太守严延年,因为刘询褒奖邻郡颖川太守黄霸,“内心不服”,说丞相、御史什么也不懂,“当避位去”。这种言论被御史中丞查明属实,结果严延年被以“怨望诽谤政治,不道”的罪名,处弃市。(汉书?严延年传》)
    废格诏书 指官员不执行皇帝命令。刘彻时代,颁布告缗令,由杨可执行。右内史义纵认为这是个扰民的法令,便派自己的属下官吏去逮捕杨可派出执行法令的人。刘彻知道以后,命令杜式处理此事,结果“以为废格沮?
    非议诏书,毁先帝 这是一个罪名,指非议诏书并且诋毁先帝。刘询曾召集公卿,要给刘彻设庙乐。长信少府夏侯胜反对,认为刘彻好大喜功,“无德泽于民”。丞相蔡义等“劾奏胜非议诏书,毁先帝”,结果夏侯胜下狱。(《汉书?夏侯胜传》)
    以上针对官员设置的罪名和刑罚的情况,除已经标出的以外,均引自《汉书?功臣表》。
  
    对诸侯的:
    对诸侯本身,《酎金律》规定:诸侯在酎祭时贡金质量不合格,也要受罚,“王削县,侯免国”;如果役使本国国民超过限额,免为庶人,术语为“事国人过律”。刘恒后元三年(前161年),嗣祝阿侯高成“坐事国人过律,免”;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的,废为庶人,术语为“非正”。刘彻元狩二年(前121年),复阳侯陈强因为父亲陈拾不是爷爷陈嘉的儿子,被免爵(估计陈拾是陈嘉的养子);诸侯、百官的器物、服饰、乘舆各有规定,等级严格。如果违反,就构成“僭越”。淮南王刘长,因为僭越罪,被免为庶人;诸侯王擅自离开自己封国的国土,术语叫“出界”,犯者轻则免为庶人或服司寇刑,重者处以死刑。目的是为了防止诸侯王彼此串通,危害中央。  
    为了保护皇帝或凸现皇帝尊严而设置的:
    不敬、大不敬:不敬,即对皇帝轻蔑失礼。根据儒家的礼节,对皇帝的亡父亡祖,近臣亲信,乃至皇帝使用的器物、牲畜,都要毕恭毕敬。刘询甘露元年(前53年),嗣侯魏弘因前往宗庙参加祭祀时,入宗庙门不下马,犯不敬罪,降为关内侯。(《汉书?外戚恩泽候表》)
    擅自进入宫殿门 术语称为“阑入宫殿门”。“阑入”即无证擅自进入。刘彻征和二年,嗣侯曹宗“坐与中人奸,阑入宫掖门,入财赎完为城旦。”(《汉书?功臣表》)守宫门的官吏失职,放入了不该放入的人,术语叫“失阑”或“不卫宫”,刘骜时的王嘉作郎官,守殿门,“坐户殿门关阑,免”。据师古注,这里的“户”是“止”的意思,全句的意思是:王嘉守殿门,让不该进入的人进入了,失职,所以免去他的爵位。(《汉书?王嘉传》)
  
    对反抗者以及消除潜在反抗的罪名和刑罚
    大逆无道 这里指的是农民起义军。对农民起义军和成群的强盗,汉法律称为“群盗”。《汉书?景帝纪》如淳注引汉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同产”意为同居未分家者。
    首匿罪 首匿,指主谋藏匿犯人。违反此法律者皆处重刑。
    通行饮食 即为“群盗”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此罪规定处大辟刑。刘彻时,曾有一段时间“以法诛通行饮食,坐相连郡,甚者数千人”(《汉书?咸宣传》)东汉保持这一规定:“通行饮食,罪至大辟”。(《后汉书?陈忠传》)
    见知故纵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这条法律是刘彻时代订立的。从师古注来看,这条法文的意思是见到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不告发的,就是“故纵”,与犯罪者同罪。与这条法类似的是“监临部主”,意思是上级长官对其属下官吏的犯法行为要及时纠察举报,否则连坐。这两条法律,后者是强迫官吏互相监督的,后者主要针对人民的反抗活动。但后来仍然觉得效果不大,于是刘彻又公布了《沈命法》,规定“群盗”兴起,官吏没有发觉,或者发觉而不能全部抓获的,二千石以下有责任的主管官吏全都处决。  
    由上面可知,汉朝的刑罚是很残酷的。并不比“暴秦”仁慈多少。汉朝为了维护封建独裁制度而制定的恶法,更是比秦国有所过而无不及(尽管网上向往汉朝的人不少,但做“大汉子民”绝不是什么好事,你会连跟朋友喝酒的自由都没有!)。唯一的不同是――由于儒家喜欢把自己带上神坛的刘彻,捎带着也就喜欢这种刑罚 
  
                大混乱时代的刑罚
  
    汉朝的情况讲完了。说老实话,儒家主宰中国以后,中国的法制环境就越来越坏了。儒家对法律贡献小而破坏大,所以讲述中国古代法制对我而言是一个很郁闷的工作。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法家的统治才是天堂。我一直认为儒家战胜法家,就好像在欧洲基督教战胜希腊罗马传统文明一样,对于历史起了反动作用。
    汉朝以后一千八百年间,中国始终处于儒家的控制下,所以那些千年不变的东西,比如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为维护皇权设立的恶法之类,都可以略去不讲了,倒也省了我一番功夫。
    大混乱时代,指耶元220年魏代汉到581年隋朝建立这361年的时间。这段时间中除了西晋的三十六年外,全都处于分裂时期,历经了汉族军阀的混战和少数民族的崛起,以及南北对峙和血战。这三百六十一年,中国人民遭受了很大的痛苦。而中国刑罚却在这个混乱的年代里向文明迈出了坚定的步伐。
    这期间的立法状况如下:
    三国时代,蜀汉的诸葛亮和法正制定了“科条”,史称《蜀科》,吴国也制定过“科条”,还修订过科、令。但这两个小国制定法律主要针对的是具体情况,总体上基本继续沿用汉代的法律。与它们相比,魏国的立法卓有成效。曹?时制定了《新律》,该律由陈群,刘劭编写完成,共十八篇。跟《九章律》相比有如下进步:篇数增加;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起到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提纲挈领的作用。这种体例一直被后来的封建法典遵守;进一步改革刑罚,使之日渐文明化。但《新律》把“八辟”引入法律,说明儒家思想对法制的破坏开始表现出来。
    西晋早期制定过律、令、故事、式,《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的制度;《晋故事》三十卷,是有关法律的制书、诏诰的汇编。到了司马昭时代,命令贾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参考汉、魏法律修成《晋律》。前268年完成,共二十篇。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由于律学的发达,这时已经可以分清律与令的区别。西晋立法者把律当作定罪量刑的法典,而把令当作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的法典。从此令不再是皇帝诏令的简称,而是与律并行的法典。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刑名》和《法例》置于律典之首。两篇的主要内容是阐述用刑轻重的原则与依据,简述以下各篇的主要内容和宗旨。对于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作原则性的补充。将这两篇立于律首,有助于执法者正确理解法律精神,也有利于理解和运用以下各篇具体法律条文。
    然而,《晋律》继续把儒家礼教引入法律,还制定了“杂抵罪”,即用官爵来抵罪的规定。成为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晋律》完成后,张斐、杜预两个法律专家为其作注,后朝廷批准他们的注释与法律条文本身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称“张杜律”。
    东晋沿用西晋法律。南北朝时期,南朝人口少,经济不发达,律学随之衰败。宋、齐都沿用《晋律》,梁朝的蔡法度、沈约制定了梁律、梁令、梁科,除了梁律在篇目上略有改动外,其它跟晋朝法律差别不大。陈对律令进行过修订,但内容庞杂,称得上失败的立法。
    北朝统治的地方人口多,经济发达,在立法方面多有建树,成为隋唐法律的先驱。
    野蛮的北魏制定了律法,史称《北魏律》,这部法律是在拓跋宏统治时期制定的。由崔浩、高允、常景等数十位律学家奉诏编修,拓跋宏亲自主持。495年颁行,共二十篇。该法律在刑名、罪名、刑罚原则方面都有新的发展。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程树德曾说:“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追源溯流,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之嚆矢。”(《九朝律考?后魏律考序》)遗憾的是后来法典的主要制定者之一崔浩惨死。
    东魏元善见兴和三年(耶元541年),“以格代科”,“格”遂取代“科”,成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因为新格议定于麟趾阁,故称为《麟趾格》。
    西魏宇文泰大统元年(耶元534年)、七年,曾对旧法律有所改动。大统十年又命苏绰进一步修订法律,编成《大统式》颁行。《大统式》共五卷。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以“式”为名称的法典。
    北齐皇帝高湛命令高颍(注意,这个字我打不出,所以只好用“颍”字取代。原字与该字的差别是左下角的水在原字里为火)等修撰法典,河清三年(耶元564年)以《齐律》之
    北周初沿用《大统式》,到了宇文邕时开始编撰法典,由赵肃、拓跋迪等奉诏撰修,编成二十五篇。为附会《尚书?大诰》,称为《大律》。该法典条目繁多,篇目庞杂,跟《齐律》相比,居于劣势,所以隋建国后不作为立法参考。但其首创的五等流刑制度,被后世沿用。
    儒家思想对刑罚制度的破坏作用,在南北朝期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进入法律 《新律》以《周礼》中的“八辟”为依据,建立了“八议”制度,从此这个制度一直保留下来,直到清末,成为中国封建法制中为害极大的传统内容。“八议”指八类人犯罪,可以得到免刑或减刑的待遇。这八类人是:议亲(宗室外戚);议故(皇帝故旧,按中国古代礼法)
   2。“官当”进入法律 “官当”指官员犯徒罪,允许依法用其官阶或爵位抵罪,因此又称“以官当徒”,该制度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北魏时规定公、候、伯、子、男五等爵和五品以上的官阶可以折抵徒刑三年。南朝的陈律中出现了“官当”这个术语,具体规定是官阶不论高低,都可以折抵徒刑二年。若犯罪应处五年或四年徒刑,可以用官阶折抵两年,余刑居作;如果犯罪应处三年徒刑,可以折抵两年,余下一年可以收赎;如果犯罪应处二年徒刑,可以收赎。(《隋书?刑法志》)官当制度是确立官员特权的恶制。
   3。以血缘关系确定刑罚 《晋律》第一次将血缘关系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术语叫“准五服以治罪”。“五服”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以居丧期间所着丧服为标志区别血缘亲疏和尊卑的亲等制度,所着丧服越粗糙,说明亲属关系越近,而亲属之间的尊卑,以始祖开始计算的生育次序确定       4。设立“重罪十条” 
    大混乱时代虽然是一个人民受苦受难的时代,但是刑罚却越来越文明了。表现如下:
   1。族诛逐渐受到限制。曹魏时规定:父家犯族诛大罪而被株连处死的对象不再包括出嫁女子,以后进一步规定妇女被缘坐者不处死而没为官奴婢,也就是说缘坐处死者限于男性亲属。并且,除反逆大罪外,其他犯罪不再缘坐亲属。
   2。肉刑日渐减少。大混乱时代始终没有完全废除肉刑,但发展趋势是以流、徒、杖、鞭等刑罚代替肉刑。曹魏时禁止了宫刑,北魏又恢复,到了西魏和北齐又废除,将本应处宫刑者改没为官奴婢。从北齐开始,宫刑就在中国刑罚制度中消失了。
   3。酷刑日渐减少。战争时代的共同规律是法律严酷。但从大混乱时代的历史来看,刑罚是日渐减轻的。晋律规定生刑为流、徒、鞭、杖,为隋唐五等刑制度打下了基础。
   4。流刑作为死刑与徒刑之间的补充开始确定下来。流刑就是流放。刘恒废除肉刑之后,死刑和徒刑之间轻重悬殊却缺乏中间刑。北魏把一部分适用死刑的犯罪改为适用流刑,从此流刑成为中国固定的刑罚制度。北周把流刑分为五等,以首都为中心画圆,流放到四千五百里之外,称流藩服;流放到四千里之外,称流镇服;三千五百里,成为流荒服;三千里,为流要服;二千五百里,称流卫服(以上的“里”为当时的度量衡,长度跟今天的华里不一样)
    大混乱时代的诉讼制度,也就是如何确认嫌疑犯是否有罪的制度,基本上沿用汉制。但也有了一些发展。首先是建立了“登闻鼓”制度,设大鼓于朝堂之外,认为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使用到清朝;其次,皇帝频繁的直接参与审判。曹?、元宏、刘裕都曾经亲自判决大案,审查囚徒,审理疑案。宇文邕更是曾经日以继夜的旁听诉讼        大混乱时代的法外酷刑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
    在中国陷入混乱的时候,世界其他地方的法律多半没有什么进展,只有处于衰落中并最终灭亡了的罗马帝国是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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