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剑仙 发表于 2008-4-25 22:28

蒋介石为什么禁止妇女烫发?

本帖最后由 地富反坏右 于 2015-9-10 20:18 编辑

蒋介石的“新生活运动”在四川就有这一项内容:禁止妇女烫发。新中国成立后,类似的怪事也曾发生过。这是为什么呢?
  
  女性的发式随着时代的变迁展现出不同的特点。清代,四川的成年妇女主要是将头发盘成髻置于脑后。民国初年,剪发在妇女中开始流行,学生充当了剪发的先锋,这股风气很快波及到社会各界妇女。20年代末期妇女烫发开始出现,在《成都竹枝词》中有对成都妇女烫发的描写:“踏遍春熙路几条,莲船飞动似推桡”;“短发蓬蓬不着钗,身披毛帕逛通街”。30年代初期,烫发在上海、南京、北京、山东等地妇女中流行,在四川也不例外。针对妇女们烫发,中央至地方政府都采取了干预的态度。四川省政府也多次下达了禁止妇女烫发的命令,试图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杜绝妇女们的烫发行为。
  1935年1月,南京政府发出通电,“禁妇女烫发,以重卫生”。紧接着蒋介石又下达了《关于禁止妇女剪发烫发及禁止军人与无发髻女子结婚》的命令。宋美龄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蒋委员长下达这一命令的原因是:“近年以来我国妇女生活行为多浪漫不羁,影响国家民族复兴之前途极为巨大,深觉有彻底改革之必要,务使我国妇女能崇尚朴素,保持固有之美德。”从立法院通电到蒋介石的命令再到宋美龄的答记者问,表达了中央政府对妇女烫发所采取的干预态度。
  在南京政府下达禁止妇女烫发的命令后,川省当局开始着手这一方面的工作,而当时全国正处于新生活运动当中,所以这也是新生活运动的主要工作之一。对妇女烫发的禁止,川省最初是从重庆开始的。2月15日重庆警备司令部发布了禁止妇女烫发的布告:
  照得妇女烫发,实为近世之颓风,无知妇女,以为矫揉造作,别具美观,互相效尤,争奇斗异,不知既耗金钱,复碍卫生,且每烫一次,费时至两钟之久,更妨正当工作,当兹励行新运之际,此种恶习,亟应禁止,为此,合行布告之日起,即将烫发器具自行销毁,倘敢阳奉阴违,一经查出,除勒令歇业外,并从重处罚不贷。
  在推行这一命令时,重庆警备司令部通令各警署,在所管理的理发店张贴禁令,并随时派出干警前往检查,对违反禁令者采取了没收烫发器具、罚款、停业、拘留等惩处措施。
  此后,成都也相应推出了禁止妇女烫发的禁令,禁令的推出是因李德安的呈请。李德安,成都市人,在重庆专门从事调查新生活运动的工作。一日,他突然见春熙路理发店大张女宾烫发广告,颇为震惊,于1935年3月2日向公安局局长侯建国递交了禁止妇女烫发的呈文:
  新运应该严禁(烫发),渝城现以禁绝,成都不能独异,烫发实为近世之颓风,无知妇女矫揉造作,别具美观,互相效尤,争奇斗异,不知既耗金钱,复碍卫生,且每烫一次,费时至二钟之久,更妨害正当工作,当兹励行新运之际,此种恶习,呈请禁止。
  李德安的呈文很快引起了局长侯建国的重视,他于3月7日向卫戍部呈请禁止妇女烫发。13日,成都卫戍司令部司令李宝锟下达了秘字五号公文,指令公安局,“转饬省会各理发店,嗣后不得再为人烫发,违者带局罚办,并将所发条令张贴报查”。3月18日,公安局以政字221号,转饬各署,“转谕该管理理发店,嗣后不得再为人烫发,违者罚办,不得稍涉瞻徇”。
  省会公安局为引起受禁各方对禁令的重视,5月底连续下达了三次训令。5月27日,训令各署:“各理发店,如敢再违,代人烫发,一经查觉,定立予封查,单将店主传案,严办不贷”。同时,也向五金、剪刀店公会发出了训令,“兹查各剪刀五金店,如再制售烫发器具,一经查觉,除没收外,定将该店主传案严办不贷,除分令各署从严查禁外,为此谕,仰该帮即便转知各刀剪店遵照,勿违,切切此令”。5月30日,公安局向成都市商会下达了同样内容的训令,令其“转知刀剪业户,广五金杂货,苏广杂货,各同业公会,令转同业商店,一体遵照”。
  在禁令的执行过程中,代人烫发的理发店是禁令的主要针对对象,得到官方“特别的关注”。省会公安局命令成都市各警署在执行禁止各理发店烫发禁令时,将“禁止烫发令”先由各理发店业主阅览,然后在该令单上“接纸一张”,令各业主在上面“签字画押”。从1935年5月29日到6月7日,成都市各署警员,分别到各自所管辖的范围内向理发店主公示了禁令,并让店主“签字画押”,即是让理发店主在谕单后所接的一张纸上签上自己的姓名或是店名,签名后要作一定的标识,标识有“按手印、盖印章、画十字”。10天时间内,警署共收到理发店画押单345份。从谕单上所显示的情况来看,该命令的执行并不规范,有些警士在执行时并未在谕单后接纸一张,而是直接在谕单的背面登记,店主有用铅笔、钢笔、圆珠笔签名的。签名的字体不一,可就此判断这并非出自一人之手,可以排除警士弄虚作假的嫌疑,也说明了警察们基本上将命令传达到了各店主那里。
  从禁令的重新修订到执行近一年的时间,妇女的烫发问题仍未能解决。一位署名“永”的当事人看到了这样的现象:在当局查封了几家理发店后,店主们就变更了办法,搬到家里去“烫”,“使得近来街面上烫发的女子或妇人比从前更多了”。
  同一时期,重庆当局执行禁止烫发的命令也未能见成效。4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再次重申,“限各理发店于令到一日内,将烫发器具,自行销毁,如敢阳奉阴违,一经查觉,定予从严罚办,并没收其器具不贷”。
  在政府禁止妇女烫发命令难以收到成效时,重庆新生活运动促进会积极地为政府“出谋划策”,即让各理发店在门口高挂“烫发即是娼妓”的标语,让那些喜好烫发的“闺秀名媛、知识女性、公务人员之主妇”能够“望而却步”。新运会将该办法通令各理发店后,进行视察时,发现“白宫、巴黎、大光明、一乐”等数家理发店并未张挂此标语。公安局对这些理发店进行了相应的惩罚,“一、令每家捕鼠一千只或二千只;二、每家罚国医药馆之种丹十打或三十打,交救济院”。无独有偶,这样的办法并非新运会首创,在此前重庆执行禁止奇装异服初期阶段《济川公报》毛锥子专栏的记者曾提过此法。但这种用侮辱性的称呼来禁止妇女烫发的办法也未能推行下去。
  成都市公安局在妇女烫发屡禁不止,而社会各界又比较关注这一问题的压力下,于1936年6月再次重申禁止烫发的禁令时,对理发店的监督方式进行了一定的变更,除让理发店店主在谕单上“签字画押”外,并让理发店主“出具切结”,即让其写保证书。其内容要写上业主的姓名、籍贯、理发店所在街道,必须写明“以后如有烫发情事发生,甘愿处罚,中间不虚具切结”字样。成都市的各警署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共让理发店主写了102份“具结”。
  此次禁令下达后,成渝两地的理发店主们对官方禁止烫发的命令并没有积极的回应,而是采取了抵制的态度。一些理发店为躲避官方打击,将营业时间从白天改为晚上,如成都春熙北段三益公、西御街大饭店、东胜街沙利文等附设的理发营业所曾在晚上代人烫发,后被四川省公安局查封。一些理发店主以向政府呈文的方式请求开禁,但他们的请求没有被批准。
 1937年3月23日四川省节约运动促进会成立后,也十分关注妇女烫发的问题。5月该会制定了《取缔妇女烫发宣传大纲》,规定:“女同胞若仍执迷不误,就采取取缔,即处以三十元以下的罚金,交省振会救济灾民。如有秘密为他人烫发或卖烫发器具的,即行没收其器具,各学校教职员有女生烫发的,分别停职或开除,公务员眷属,有烫发的,函其主管长官惩罚”。可见,《大纲》对代人烫发、接受烫发及其相关人员,均予以了相应的惩处,扩大了打击对象。同时该会给每一个会员发了一个“密查证”,便于会员在发现理发店为人烫发时,凭证可请求警宪没收违令者的烫发器具并处以罚金。在《大纲》的末尾该会不无自信地宣称,“这样严厉执行,(目标)不难一天一天的实现”。
  但对妇女们烫发的禁止也并未能如节约运动促进会所想象的那样乐观。1938年7月川康绥靖公署、省政府命令四川省警察局重新拟定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在7月8日省警察局所拟定的办法中,把“不要烫发”列为第一项,并于7月22日至24日,派出女警员四十名在一定的时间按既定的路线散发取缔奇装异服的传单。7月26日省警察局召开了第八次局务会议,规定妇女“已烫之发得自行剪短或用方剂洗之使伸”,并命令“本局全体职员,即时自动改正眷属装束及烫发,如有违者,罚薪一月,再不改正,再行加罚,以未倡导,免贻讥评,此条由各职员相互监查,严格执行”。
  为使更多的人知晓该禁令,在禁令执行过程中,警察局还借用了建设厅的播音车,交由各分局播音宣传,每分局使用一日。为加大入手,8月2日,四川省会警察局向新运会、省节约会发出了政字第0244号公函,让其协助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及禁止烫发。
  这次禁令虽然作了重新修订且也加大人手作了公开的宣传,但还是未能真正杜绝妇女们烫发。到40年代初,妇女烫发现象仍然存在,1942年四川省警察局、南区分局、东区分局分别于3月24日、6月3日、12月1日再次审理了理发店代人烫发的案件。在以后的官方文件及新闻报道中,很少再提及取缔妇女烫发的问题,但妇女烫发的现象并没有消失,此后随着国民党败退台湾,这一禁令也就不了了之了。
  从川省当局对禁止妇女烫发的执行情况来看,禁令并没有取得多大成效,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是难以通过行政命令来强行加以改变的。另一方面,从这一禁令具体在四川的执行情况可知,“权势”当道是此禁令在推行过程中成效不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重庆当局1935年2月下达的禁止烫发的公文中(见前文),就明显地显示出了对权势的避让态度,把禁令的直接打击对象指向了代人烫发的理发店,而对到理发店去“主动”烫发的妇女没有相应的惩处规定。《新新新闻》老实话专栏记者“乡坝佬”也注意到了这个打击对象的转换,所以他在烫发禁令刚下达时就曾指出:
  斩草先自除根,塞流首为杜源——这是再聪明不过的方法了。四川只能用此办法……说句老实话,四川烫发太太威力之大,恐怕许多警官警士们见着还要喊报告、递手本,哪里还说得上干涉,因为四川的卫弁,照例也要护随太太的。
  “乡坝佬”讥讽了烫发太太的“威力”,指出了警士在执行禁令时惧怕权威的现象,暗示了权势的存在是禁令难以推行的问题所在。一位未署名作者也曾指出,“政府为使生活维新、生活转易曾一再下令取缔奇装异服,无如积习难收,至今尚未能化一风同,尤其是一般达官贵人的太太小姐,对取缔之令,每多‘相应不理’”。可看出,二人所意识到的问题是一致的。
  从公安局长的呈文到省政府指令的下达,可见政府要员已意识到长期以来禁令难以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是“权势”的阻碍。但此后,妇女烫发现象仍然存在,说明了当局并不能真正解决权势当道的问题,所以致使妇女烫发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最后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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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剑狂刀 发表于 2008-4-26 16:15

本帖最后由 地富反坏右 于 2015-9-10 20:18 编辑

似乎跟古代要求裹脚有那么点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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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狸 发表于 2008-4-29 19:38

本帖最后由 地富反坏右 于 2015-9-10 20:19 编辑

原来有这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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