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剑狂刀 发表于 2006-2-6 22:00

[转帖]元代的礼俗-婚姻

本帖最后由 地富反坏右 于 2015-9-10 16:52 编辑

  元朝的婚姻礼制是在至元八年(1271)基本上确定下来的。这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有一款:“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BR>  元代婚礼中值得特别注意的首先是居于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礼俗。一直到蒙古汗国建立以后,蒙古人中间还流行“抢亲”的风俗。但同时,议婚的风俗也很普遍。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亲同意,就饮“布浑察儿”(许亲酒)。又有“不兀勒札儿”,译称“许婚筵席”。“不兀勒札儿”这个词原意是“颈喉”,这里实际上指羊的颈喉,这个部位的骨头十分坚硬,许婚筵席上吃这个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议婚要讲聘礼,一般是以马示聘。但是成吉思汗认为,“婚姻而论财,殆若商贾矣!”(《元史?孛秃传》)他更注重婚姻的社会条件与政治基础。因而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保?匆逍值芤銮坠叵怠?BR&gt; <BR>  元代蒙古人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蒙古社会已以男子为中心,同时还存在着浓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残余,一方面是因为频繁的战争使大量男子丧生而同时又俘获了大量妇女。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蒙古人的善衍,因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蕃衍,不许有妒忌者”(《黑鞑事略》)。至于一个男子娶多少妻子,则有赖于他供养的能力。所以,愈是显贵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时代的文献中,一个贵族有几十个妻子的记载是屡见不鲜的。按照当时的风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在多妻的情况下,长妻的地位最高。但是,妻以子贵,如果长妻没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于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严禁与已婚之妇私通,犯者处死。 <BR>  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元史?乌古孙桢传》)。这种婚制,中国北方许多民族都曾实行,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蒸母报嫂”。蒙古兴起时,和它邻近的女真、党项、畏兀儿等族也有这种习俗。因此,在当时蒙古人的观念中,这是顺理成章的。甚至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宠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窝阔台娶去。而在窝阔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兄?旌咸ㄒ才扇死此担骸案盖滓帕粝碌闹钅负兔梨??校?颜飧瞿靖绻?馗?遥 闭庵只橹疲?谠??庠?贫确矫嬉灿蟹从场T??娑ǎ?霸脔粗?尽笔遣挥璺庠?模??晒牛ㄒ约吧?浚┏?狻?BR&gt; <BR>  至于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数的汉族的婚姻礼俗,则基本上沿袭了原有的传统,但也有若干变化。至元六年三月,中书省户部议准,“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至元八年九月,尚书省礼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礼制是依据“汉儿旧来例”并参照朱熹《家礼?婚礼》拟订的,包括议婚、纳采、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和婿见妇之父母七项。同时,金代流行一时的“拜门”,因为“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此陈例,此系女真风俗”,而“遍行弟去”。 <BR>  元廷对于一些特殊的婚姻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于“驱良婚”,也就是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违者有罪。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如宋时在江淮已成习俗的典妻,元廷认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卖妻妾。又如指腹为婚,宋金两代较为多见,而元代的法律则予以禁止。 <BR>  元代各?褡宓幕橐隼裰疲?淙桓鞔颖舅祝??舜酥?洳豢赡懿环⑸?跋臁1冉厦飨缘氖呛鹤逯杏行┤诵Х?晒湃硕嗥拗疲?坝衅薷?⑵蕖保?源耍??⒁灾猎?四暾?露??迦瘴?缦蓿?诖艘郧啊白家鸦槲?ā保辉诖艘院螅?昝鹘?梗?还??衅拊偃㈡?员辉首肌?BR&gt; <BR>  蒙古的收继婚制对汉族也有影响。而元廷对此的政策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按至元七年的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而按至元八年十二月颁布的圣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也就是准许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小叔收嫂,也被认为“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到了至元十二年,兄收弟媳已在实际上受到禁止,犯者刑杖。《元典帝》载有至元十四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断离之例,以后遇有同类案件,即以此例为依据审理。至顺元年(1330)九月进一步下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元史?文宗纪三》)。这“诸人”,明白指的是汉人、南人。 <BR>  另一方面,蒙古人受到汉族婚姻礼俗的影响,也有不再从本俗的。例如蒙古弘吉刺氏的脱脱尼,年二十六岁时丈夫哈刺不花死了,哈刺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继她。 <BR>  “脱脱尼以死自誓”,“二子惭惧谢罪,仍析业而居”(《元?贰ね淹涯岽?罚?6哉庋?氖拢???俜轿从韪缮妗?BR&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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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雪牵魂箫 发表于 2006-2-8 13:20

本帖最后由 地富反坏右 于 2015-9-10 16:52 编辑

元代首次确立了中国古代的法定婚书制度。官府对媒妁行业的管理比以往列朝都有所强化,由官府保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够参与媒妁行业,媒妁还必须由官府登记在册,随时接受官府督察管理。元代盛行赘婿婚和收继婚。收继婚中的弟收嫂,一般只能够在亲兄弟之间进行,堂兄弟或服制较远的兄弟一般不允许收继。小叔也只能在寡嫂服丧期满才能够行使收继处分权,寡嫂如自愿守寡,小叔就不得强娶。同时小叔对寡嫂享有法定优先继娶权。如寡嫂想再婚,便必须下嫁小叔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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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剑狂刀 发表于 2006-2-8 15:43

本帖最后由 地富反坏右 于 2015-9-10 16:52 编辑

嫂嫂嫁给小叔,倒真有点“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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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少年 发表于 2008-7-24 14:20

本帖最后由 地富反坏右 于 2015-9-10 16:52 编辑

在哪找的啊?
樓主的歷史知識太豐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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